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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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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zqzn.com 加入时间:2005-09-20 来源:南方周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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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终结了“券商谢幕,政府埋单”的行政关闭模式,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幸事,但是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终结了“券商谢幕,政府埋单”的行政关闭模式,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幸事,但是这一旨在使券商退市成本市场化的制度设计,也面临着如何克服证券投资体制性缺陷的诸多挑战尽管尚未正式投入运营,但8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甫一注册成立,即引起了众多关注。事实上,这一承载着管理层殷切期望的特殊制度设计,在其酝酿过程中就一直牵动着众人的视线。 今年4月初,在论及此事时,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言,“我们也深知这些有利于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工作,短期内不会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这些工作必须做,压力再大,也要坚持”。此言不虚。目前,在“券商谢幕,政府埋单”的行政关闭模式面临着可持续性和合法性双重责难的情形下,这一以券商退市成本市场化为目标的制度建设,实为功在千秋之举。 历史总是惊人地相似。在国际层面,20世纪70年代,一些国家(地区)的证券经纪商频频破产、倒闭,投资者保证金损失惨重,信心遭受重创。为维持投资者信心、防止金融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以重点保护中小投资者为宗旨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开始启动。而随着立法不断提速,相关制度设计日臻完善。比如,美国1970年通过《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并据此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爱尔兰和澳大利亚也制定了类似法规。还有一些国家(地区)的相关制度则体现在综合性金融法案中。 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至为明显:当券商因破产、关闭、被撤销等情形而无法归还客户资金时,投资者赔偿基金可予一定赔偿。而其中,机构投资者往往被排除在外。华尔街的一句名言很好地解释了这一现象: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是保护了所有投资人的利益。机构投资者与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相比,无论是掌握的信息,还是对风险的评估能力,均大为胜出,自我保护能力较强,投资者赔偿基金当然无须对其提供一体赔偿。 “无心插柳柳成荫”。或许制度设计者当初也没有想到,投资者赔偿基金还能充当自律监管体系的补充。该基金的运作机构可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实施监控;在对投资者赔偿后,还可取得对会员的代位索偿权,并参与其清算过程。如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就包括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并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等等。 在更为广阔的视野中,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世界各国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之相并列的是规模更大的存款保险制度和保险购买人保护制度。例如2001年2月,英国就将这三种性质相同的制度统一为新设立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CS),建立了统一的金融服务赔偿体制。 以美国为蓝本的组织模式 总体而言,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运作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模式,即成立独立的投资者赔偿(或保护)公司,由其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美、英、爱尔兰、德国等采用了这种模式;另一是附属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发起设立基金,并负责其日常运作,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采用了此种模式。 最典型的独立公司模式是美国成立于1970年12月30日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它是一家非赢利性的会员制公司,其会员为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截至2004年12月31日,SIPC共有8045家会员。该公司担负了所有会员清算、邀请受托人及其律师和会计师、检查索赔要求、审计财产分配等相关事宜。而澳大利亚的投资者赔偿计划则附属于证券交易所。 |